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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纳税热点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5112
     

    一、企业无偿使用或有偿租用军队的土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1、如企业无偿使用军队自用土地,则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文件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2、如企业有偿租用军队的土地,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于军队出租的土地应由军队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转让所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三、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签订的租赁合同若在2013年8月1日后仍没有履行完毕,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中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因此如果8月1日后仍没有履行完的租赁合同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企业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境内企业向其支付培训费,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营业税?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企业的员工提供的培训业务属于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不征收营业税,境内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营业税。

    五、业主向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购房首付款,房地产企业是否应开具首付款发票?
    答:业主与房地产企业签订预售合同并且缴纳购房首付款,且该笔款项不是其他保证金或押金(以后会退还给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么,房地产企业应给业主开具预收款发票。

    六、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否规定只要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是否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根据《财产和行为税处便函关于明确土地交易中契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纳入土地契税计税依据,并且不得因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减免契税。

    在计算契税时,可以按照该宗土地使用权规划建筑面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应纳税款=规划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在纳税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清算;之前未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土地契税计税依据和缴纳相关契税税款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八、企业的一项产品工序需要找工人来打磨、抛光,这些工人只提供打磨抛光的劳务,工具由企业提供,那么工人提供的这个劳务是属于国税还是地税?
    答:国税的劳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和缝纫。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所以,工人提供的劳务与增值税产品相关,也符合增值税劳务的规定,按照增值税处理比较合适。而工作中与营业税项目有关的劳务则按照营业税服务业处理,例如: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九、我公司承包一个管道穿越工程,需占用农民土地,签订协议支付30万元的用地款,农民无法提供发票,村街道办或者农民开的收款收据能入账吗?
    答:占地补偿,本不属于交易活动,其既不涉及增值税,也不涉及营业税。所以双方无需发票结算,收款收据是可以入账的,与之有关的证据性协议、凭证均可纳入原始凭证处理。

    十、我想转让一套住房,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致,在计算税费时如何确定购买时间?
    答:《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十一、夫妻离婚后,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属于另一方,该方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请问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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